剽窃,你为什么这么流行?
关于著名学者汪晖早年博士论文涉嫌抄袭一事,现在正闹得沸沸扬扬。谈论起学术腐败,论文剽窃,著作抄袭,近些年频有发生,网络上随便搜索一下,俯拾皆是。这几年陆续曝光出的就有八零后作家郭敬明小说涉嫌抄袭,八零后女作家安意如涉嫌抄袭,辽宁大学副校长涉嫌抄袭等。不过以上抄袭最多涉及个人,前不久看新闻,两位大学生举报了一篇医学论文,竟然涉嫌16个单位的25个人六轮连环抄袭,可称其为“史上最牛连环抄袭”,令我辈大开眼界叹为观止。
难怪现在读这个书如此应景:《论剽窃》,作者是大名鼎鼎的美国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现今在中国法学界也很知名。但我知道他还是因为他写过一系列关于“法律与文学”方面的著作,读起来颇有兴味。《论剽窃》在波斯纳的众多学理高深的学术著作之中并不显眼,但别小看这本一百多页的小书,确实是名副其实的大家手笔。
一个小小的剽窃问题,他的分析竟然涉猎到历史、法学、文学、经济、社会等多个学科领域,深入浅出,趣味盎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本关于“剽窃”主题的小书正好可以当作对近期抄袭问题分析的理论凭借,可谓来的恰如其实。前几天刚写关于汪晖抄袭事件的一篇小文,其中最让我困惑的地方就在于缺乏一种必要的理论支撑,比如我们对剽窃如何定义?剽窃有没有明确的限定和法理支撑?剽窃带来的一系列后果我们如何处理或者惩罚?剽窃为何在现时代蔚然成风?古代的人对剽窃有何看法?这些问题的纷至沓来,让人颇为困惑。
在我书写关于抄袭事件的文章时,豆瓣上有网友找来了据说是美国大学比较权威的教科书中关于“抄袭”的一个标准和定义:“当你用了别人的文字或观点,但没有注明出处,你就是在抄袭,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当你注明了出处,但是直接引用了他的话而没有用引号或使用大段引文格式,这也是抄袭。你写的文字要是与原文非常接近,以至于对比你和原作者的文字,你发现如果没把原文放在边上,你不可能写出这样的话,这也是抄袭。”很显然这只是对抄袭问题的一个描述性定义,无法作为正式的理论支撑;另外一点,波斯纳在《论剽窃》中正好提到,严格来说,教科书的编写也属于抄袭的一种,“很多教科书仍然以已经去世多年的作者的名义出版,在不署名的自由撰稿人、驻出版社作家和编辑构成的写字大军的努力之下,原初作者对作品的贡献已经被稀释到近乎消失的程度。某些教科书完全是捉到代笔之作,名义上的作者仅仅被视为营销工具”,但是这种抄袭我们之所以并不在意,是因为它并不构成欺骗,我们也没有要求教科书的原创性,也没有造成侵权,因此不属于剽窃。那到底什么才是剽窃呢。
波斯纳在《论剽窃》中认为应该把“剽窃”这个词的含义限定在“非双方合意的欺诈性抄袭”的范围内,并且强调说,这个定义其实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智识欺诈类型。在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某些所谓的抄袭行为并不构成剽窃,比如以上的教科书编写,还有论文写作中的样遵循学术规范的所做的参考,如此等等。另外,历史上的“剽窃”概念也经过一番历史的变迁,在十七世纪,莎士比亚曾经被指控为剽窃,因为他的作品中有很多句子都从别人的作品中逐字逐句抄袭过来的,但是在那个时代中,“借用”别人的作品并使其更好的传播被认为是一种荣耀,。尤其在文学领域,面对传统和历史,我们不可能撇开一切前辈的思想,追求所谓的原创性书写。在文学创作领域中的一个经典法则就是:真正的原创性是通过模仿实现的。我们学习前辈作家的写作,在他们“影响的焦虑”的阴影之下,努力模仿,进而超越,我们经常说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也正是此意。如果说这种模仿是剽窃的话,估计文学史要重新改写,无论是莎士比亚,还是《圣经》,无论是艾略特的《荒原》还是纳博科夫的《洛丽塔》都会成为剽窃作品。而且想想批评家本雅明一生的抱负是写一本完全由引文组成的书,岂不是全是剽窃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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