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租房不符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房东”
2010年05月31日 18:35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杭州5月31日专电(记者岳德亮)从今年9月1日起,在浙江省,出租房不符消防安全的“房东”将被处罚。

出租房是火灾多发的地方之一。浙江省消防总队政委程永利表示,全省出租房屋总的来看消防安全条件相对较差。现在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出租房屋的火灾占火灾总量的80%以上。

一些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认为,当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特别是多人居住的“群租房”等,条例应针对此类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作出规定。

为此,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出租人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房东”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单位出租人将被处以2000元-2万元的罚款;出租个人处以200元-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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