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提醒:抽奖式促销防止走入八个误区
2010年06月19日 11:37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福州6月19日专电(康淼、郑明)当前,不少经营者为扩大销售而经常开展抽奖式的有奖促销。其中,违法的抽奖式促销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18日发出经营警示,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开展抽奖式促销时要防止走入八个误区。

误区一: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曾查处了辖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的“购房抽取QQ汽车大奖”的促销活动。

误区二: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2008年9月份,该局查处了辖区某商场开展的“单笔消费正价商品满3000元,有机会获得雪佛兰·乐驰汽车大奖(10年使用权)”的促销活动。

误区三: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等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高额奖励。

误区四:以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彩票作为奖励。如有的经营者向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消费者赠送即开型彩票,而该彩票的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

误区五:新闻媒体举办高额有奖竞猜。如有的电视台在世界杯足球赛期间举办有奖竞猜活动,所设的最高奖奖品价值超过5000元。

误区六:无需消费即可抽取巨奖。今年5月份,该局查处了辖区某商场开展的“无需消费即可参加抽奖,奖品为1辆比亚迪迷你型小汽车”的促销活动。

误区七:营利性文体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

误区八:以证券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等高低确定投资者是否获得高额奖励。如有的证券营业部组织股民进行竞赛,在一定时间段内看谁的投资收益率高,收益率最高的将获得超过5000元的奖品。

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对于违法的抽奖式促销行为,工商部门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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