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今后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根据《意见》的规定,今后,浙江省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风景名胜区建设要与城乡建设相协调,按照“区内游、区外住”的原则,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小镇,缓解风景名胜区接待服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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