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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012年02月04日 14:33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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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老人在登上观景台最高处的凉亭,却突然昏厥晕倒、前额流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由此引发了死者家属的不满,认为旅行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审理,法院两审均认为涉案旅行社没有过错,为此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1年3月,年过六旬的周女士和儿子来到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称,自己与丈夫李万成是凤凰旅行社俱乐部的会员,事发前与旅行社签订了《广州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由凤凰旅行社组织去清远天子山一日游。

周女士回忆,2010年9月29日7时15分,他们一行人从广州来到天子山,9时许到达清新县太和镇环城路观景台脚下,凤凰旅行社组织旅游团人员爬山上观景台参观。10时许,李万成在观景台游览时,跌倒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周女士和儿子认为,旅行社的领队和导游明知李万成腿脚行动不便,而没有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导致死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损失共26万余元。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受理后认定,李万成在参加凤凰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中,在爬山途中跌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者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时出现人身、财产后果的,旅游经营者或服务者不承担责任,故凤凰旅行社没有过错。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但给出的解释是,由于李万成死后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其直接死亡原因已难以通过医学技术手段考究确定。即便如此,无论李万成是因跌倒受伤致死,还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晕厥猝死,其死亡是其本人和旅行社都难以预见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存在明显的危险性或不当,更何况,登观景台也并非必经的旅游路线,游客可自行选择是否登顶。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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