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乌龙”旅行社坏了好心情
眼下,旅游休闲已经成为假期消费的主流方式了。海滩旭日、皇宫遗迹、特色表演、风俗人情……在旅游旺季,旅行社铺天盖地而来的广告渲染与“超低价”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诱惑。但“价廉”与“物美”之间是否有必然的逻辑关系,消费者则需要留个心眼了。《南方日报·中山观察》2011年9月2日曝光的一则案例,就囊括了旅游过程中常常预见的消费陷阱。
假日旅游,如何才能玩得尽兴?当然,首先要预防的,就是别让“乌龙”旅行社破坏了心情。眼下,清明小长假将至,旅游休闲将迎来小高峰。为保护切身权益,有关专家就提醒各位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前,尽可能将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以书面形式确定,谨防“温柔陷阱”。
陷阱1
出尔反尔,导游“自定”门票价
去年“五一”期间,市民马琳(化名)在菊城假期报名参加了一个名为“泰国月光岛升级215尊贵品质六天游”的境外旅游项目,参团费为2899元/人。随后,她给一家三口报了名,一共向菊城假期交了8814元参团费。
按照马琳与菊城假期签订的协议,参团费用当中包括了一系列的门票及观光费用,另外部门“自选动作”则需要游客自行承担费用。那么,这就需要消费者注意了:“自费”的门票是不是“明码实价”?
据马琳反映,在队员与旅行社导游到一个名为“欧洲水上市场”自费项目中,开始导游对消费者称门票需300元/人,但没有得到游客响应;随后导游将票价降至100元/人,游客才答应前往体验。“难道门票是可以随便改的吗?”该游客认为,旅行社随意定价改价,其做法极为不规范。
对此,菊城假期负责跟进此事的一名赵姓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各项旅游项目的定价都是当地的价格,旅行社都是按规范代购门票,不存在“自定”行为。
●拆招
在协议之外的场所进行旅游消费时,若消费者对“自费”门票价格有怀疑,可及时向景点的售票部门咨询价格;若无法从当地的售票部门获取帮助,则注意保留导游先后调整价格的证据(如录音、字据等),以便回程后到旅行社反映情况。
陷阱2
食品安全不把关,服务质量打折扣
在泰国游某天行程“漂流风味餐”项目中,旅行社按计划为团员提供“丰盛”的风味餐饮;然而在进食过程中,马琳及其小孩发现诸如烧金猪等肉质食品有异味,当时怀疑食物不安全,便只吃了果蔬部分;随后,她发现不少游客在进餐过后都出现腹泻现象,一些游客甚至到当地医院就医。
这一说法记者在其他一同参团的游客身上得到证实。据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游客反映,在“漂流风味餐”就餐后,她和家人都出现了不同程度腹痛、腹泻,直至到当地医院开了处方药,病情才得以控制。
对此,菊城假期赵经理表示,其所选用餐厅皆为当地国家承认的餐厅,不可能存在卫生问题,如果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则是旅行社无法控制的。
●拆招
若在旅途过程中怀疑因旅行社服务质量问题所致身体不适,消费者要注意取证,如保留医院的诊断书;若牵涉人数较多,受害者也可一起到消委会或旅游局举报投诉,相互佐证。
陷阱3
代办票务,口头承诺不靠谱
按照合同约定,返程时,菊城假期旅行社只负责游客从泰国到香港的机票,随后行程由乘客自行安排。但马琳反映,在返程途中,导游多次向游客征询意见,提出如果需要的话,游客可以向她交付250元/人的船票费,她可以代为购买并一同返回中山。马琳一家三口及部分旅客同意了这一安排。
当晚,导游为马琳及其他游客所购船票为当晚20:00正式开船,而当马琳一家于19:50赶到港口时,发现闸门已经关闭,无法上船。此时他们才被告知需提前30分钟上船,而此前导游并未交代相关注意事宜。马琳说,直到船开出后,她才接到导游的电话,此时已经“无力回天”。不得已,马琳只好在港口附近找了一家酒店入住,花费了1200元。
返回中山后,马琳联系菊城假期投诉监管部门,提出赔偿全额船票750元(每人250元)以及50%住宿费(600元)的要求。当时一名主管表示,其要求需请示上司;随后,马琳联系上声称负责此事的一名经理,该经理称几天后给予答复;随后再次联系该经理时,对方则一改此前协商态度,直言无法达成协议。
至于返程“被落下”一事,赵经理表示,所有返程旅客都得到通知及时上船,该游客及其家人自身未能注意导游告知而影响登船,责任并不在旅行社。
●拆招
在合同项目之外的交易,因为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因此双方在合同范围之外的交易达成一致时尽量要形成另外的协议,比如签订字据、让对方将注意事项、承诺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便日后维权。
■律师提醒
出现纠纷
取证最关键
中山市消费者委员会律师顾问郑万臻认为,该案例中的关键都在于取证。包括导游自定门票、腹泻证据(比如医生的诊断等),以及在返港途中,导游是否尽基本告知义务的证据,如此才能根据合同条例,双方进行协商或者维权。
一般来说,境外出游的旅客都会与旅行社签订相关的合同,其中对于旅客和旅行社之间的权责都有一个基本的规定,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合同的条例是其中最主要的标准。根据游客所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条例,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项目减少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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