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旅游公司隐瞒景区发生灾害,可获赔偿吗

2012年05月25日 07:16
来源:解放日报

字号:T|T
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 转发

读者毛琳来信反映:

今年年初,我们一行30余人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到一著名景区旅游,收费标准为4200元/人,如发生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等,可变更或取消行程。可是出发前,旅游公司明知景区发生雪灾却没有告诉我们,导致我们到景区因大雪封山,白白坐等了三天。后旅游公司辩解称雪灾并非其所能左右,拒绝退赔任何费用。请问,该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现就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旅游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也指出:“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雪灾确属于不可抗力,表面看来,旅游公司的理由成立,但是,该公司仍须承担责任。

一方面,旅游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鉴于旅游合同中已约定,如发生暴风雪等,可变更或取消行程。旅游公司作为专司旅游的服务机构,应当在出发前对景区的相关信息有充分了解和掌握,尤其应密切关注可能对行程产生影响或阻碍的气象变化及其他自然现象,以确保游客能按约定的线路、时间游览。该公司行前明知景区发生雪灾而不告知,明显违反了合同义务,也损害了你们及时知情并对行程进行重新规划与选择的权利。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根据旅游合同的特点,即使该公司与你们没有在合同中就不可抗力作出约定,也应在出发前将景区发生的影响旅游的特殊情况告知你们。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旅游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导致你们花费了资金与时间却未能达到旅行目的,所以,该公司应当返还你们所交费用,或者安排你们重新旅游。

(程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3g.ifeng.com 用手机随时随地看新闻 凤凰新闻客户端 独家独到独立
 分享到:
更多
  • 社会
  • 娱乐
  • 生活
  • 探索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