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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不够转团 这是霸王条款

2012年09月15日 04:09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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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国庆出游以免遭“烧”

昨日,市工商局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召开了“2012年重点服务行业格式条款评审会”,就供气、旅游等重点服务行业格式条款合同文本中存在的疑难、复杂、不平等条款进行集中点评审议。旅游行业的格式条款成为评审的重点。

评审会认为,旅游格式条款中的“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同意转由其他旅行社出团”、“单房差由旅客承担”等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在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一旦发现这些条款,可以向工商局、旅游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焦点1:

人数不够,旅行社转团

临行前得知,自己报名的旅行团由于人数不够,不能成团,自己只能选择转向另一家旅行社。如果你想退出旅行团,但旅行社也不愿返回相关费用。同时又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上,明文写着:“如乙方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成团,甲方同意转由**旅行社合并发团,乙方在团队出发前,将发团旅行社以及异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联系人、电话等信息告知甲方。”旅行者常有投诉无门的尴尬境遇。

法学专家:这一做法违反了《合同法》“自由、公平”的原则及关于格式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单方面排除了旅游者选择服务方式的权利,并不合适。应当在旅游合同中写明“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合并旅游团队”,通过明文条款对旅游者的权益进行维护。

工商局:依据《四川省旅游条例》,旅行社确有困难需要转、并旅游团队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补充约定。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合并旅游团队。

焦点2:

住单间补差价,住三人间不返差价

参加旅行团时,很难保证参加的人数正好为双数。住三人间不见旅行社返还差价,但要求住一人间,却要补差价,面对这样的不公,碍于已经签订的合同,我们却无能为力。因为合同上往往会写明:“甲方人为单数时,可以要求补交单房差单独一间,否则同意接受乙方安排住三人间或与他人同住一间;甲方不接受乙方安排或乙方无法安排的,补交单房差单独使用一间。”

法学专家:根据《合同法》,如果合同的格式条款,能够为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另一方责任的,该条款可视为无效。而这目前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对旅行社更有利,如果不进行合理的修改,可视为无效。

工商局:旅行社应与宾馆协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房间标准予以解决。如果最终仍因非旅游者原因而造成的单房差,应当由旅行社承担,不得强迫转嫁给旅游者承担。

焦点3:

买到伪劣商品,旅行社应先赔付

如果我们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的商品,我们应当如何维权呢?

法学专家: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是旅行社,而非第三方,旅游者索赔自然只能找到旅行社,因此旅行社进行先赔付是合理的。而旅行社可再向第三人追究违约责任或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成都商报记者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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