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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呼吁解禁导游小费

2013年01月11日 08:41
来源:南方日报

“承认导游小费,只要游客愿意给导游小费,我们的法律就不应该禁止。赞同的,请转发。”昨日一早,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的这条微博引发网友围观(如上图,网络图片)。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不得索取小费,不得给予、收受贿赂。”

黄细花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认为,非强制性地给小费既是跟国际接轨,也得到很多游客的认可,没必要在此设立禁区。

禁小费对导游不公

“现实情况下,很多游客是真心给导游小费的。但‘不得索取小费’可能会造成一个陷阱——万一有人想为难导游,故意给了导游小费,然诬陷导游强行索要小费。”黄细花认为“索取小费”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

据悉,她在参加全国人大和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调研组的座谈会时建议将第五十条改为“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给予、收受贿赂”,不明令禁止“小费制”。

黄细花支持“小费制”,与其惠州市旅游局局长的职务有关。在她看来,收取小费也是对导游个人劳动的尊重,而不是受贿。“导游这个行业真的很辛苦,如果不尊重导游,怎么让他们安心工作,热心为游客服务?”

有网友担心,对小费的默许,会否演变成只有付了小费才能享受到好的服务?黄细花说:“在国内,对一些做得好的导游,游客会自然而然地付小费。它是现实生活中就存在的,为什么要掐掉呢?同时更要强调的是,小费不该与服务质量挂钩。”

担心“禁小费”加剧不正之风

审议稿规定,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导游支付服务费用,不得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人将服务费误认为是小费。旅游法里面规定的服务费,很多变成了旅行社的利润,不会给到导游手中。”黄细花说。

更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导游服务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并非小费本身之过,而是“零团费”、“低团费”、“三角债”及导游要向旅行社支付“挂靠费”、“人头费”甚至垫付接团费等违规操作的结果。只向“导游小费”开刀,不能治愈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顽症。

更让黄细花担心的是,如果禁止导游小费,可能更多地引发强迫游客购物赚回扣等现象,最终受害的还是游客。而导游通过购物点收取回扣已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专家观点

时代变了

导游小费可以收

导游小费问题一直是旅游服务的焦点。实际上,广东中旅早在2004年已经将小费制引入国内游市场,当时广东中旅就在贵宾团的行程表上,都附有相关提示。这种贵宾团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不设置购物点。2011年5月,携程旅游一项调查发现,88%的旅游者认为,可以实施导游服务费制度,成为合法正当收入,在产品报价中明码标价收取,并将服务费和服务内容写入旅游合同。记者多年在出差、采访中也发现,国外旅游支付小费已经成为常态,尤其是在东南亚、非洲、欧洲等地,支付小费甚至成为一种必需的行为。

广东中旅新闻发言人王坚表示,现在旅游市场有个怪现象,游客在参加出境游的时候都会乐于支付小费,而在国内游过程中却不愿意支付。

对此,知名旅游专家、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博士指出,从法律层面上来禁止收取小费,目前还没有发现国际上其他国家有这样的先例。相反的是,更多国家或地区鼓励旅游消费者支付小费。“我国禁止收受小费是有一定的历史原因的,上个世纪开放入境游的时候,旅游服务更多的是接待外宾,导游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了维护我国旅游服务的形象,禁止旅游从业者在提供服务的时候收取小费。这也从另一方面让消费者形成一种习惯,认为享受旅游服务无需给予小费。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旅游已经成为了大众可以享受的服务,导游以高质量的服务来获取游客的认可,游客支付小费正是最有效的回馈方式。”

刘思敏呼吁,目前旅游法草案规定禁止索要小费,但并未禁止给予,法无禁止即为认可,不如把旅游从业者为旅游消费者提供服务可以收取小费,或者旅游消费者肯定旅游服务时可根据服务质量支付相关小费,作为条文写进旅游法中去。

南方日报记者 辛均庆 蔡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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