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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景区门票涨价需听证

2013年04月24日 07:20
来源:东方早报

综合新华社电 “景区门票提高价格应提前6个月公布”、“拟提高门票价格应举行听证会”、“禁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和强迫购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长期以来,国内知名景区上调门票价格一直被社会关注,对此,国家发改委2007年规定“景区票价调整频次不得低于三年”。今年恰逢3年一调整的第二个“解禁期”,近期,峨眉山等景区接连上调门票价格,尤其是凤凰古城对游客采取新的收费方式,更引发争议。

旅游地要提示风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介绍说,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草案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不得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据李飞介绍,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一是为了进一步方便旅游者,保证游览安全,草案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规定景区流量控制制度。

聚焦“零负团费”

“零负团费”一般指旅行社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价格诱导、欺骗旅游者而参团,然通过诱导、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其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

草案对“零负团费”作出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此外草案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草案对导游和领队严重违法的实施从业禁止,禁止从业期限长达三年,处罚期未满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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