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6个月公布
综合新华社电 正当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沸沸扬扬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旅游法草案,强调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突出,应当加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草案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草案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草案还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针对旅游业“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乱象,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此次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以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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