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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景区门票不能成为小集团或个人牟利工具

2013年04月26日 05:51
来源:成都晚报

早在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酝酿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昨日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公众关注的湖南凤凰古城收费问题,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随着旅游法的实施,关于景区门票的一系列问题将得到妥善解决。

王威说,自然文化、珍贵遗产,一个是大自然的杰作,一个是祖先的遗作,应该是全体中国人民甚至是全世界人民都应该享受的。我们不应该以有钱没钱来划线,希望大家都能领略、感受这些杰作。总的讲,将来一定会逐步降低门票价格或者实行低票制。

针对一些景区近来大幅上调门票价格的现象,王威说:“景区现在涨价确实存在,原来发改委有过规定,三年之内不得涨价,但是现在有些景区把三年不得涨价变为三年必涨价,实际上有违我们的初衷。”

他表示,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在景区门票价格问题上一直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一直希望能够控制门票的过快增长,“门票不能够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还是应该让大自然和我们祖先留下的美好资源能够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昨日通过的旅游法,以法的形式对随意涨价行为作出限制,增加了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该法规定,规定景区拟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景区提高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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