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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零负团费”揽客最高罚30万

2013年05月14日 06:21
来源:燕赵晚报

本报讯(记者 翟开矿)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正式实施,对“零负团费”的处罚,提出了明确的严打标准,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最高可被罚款30万元。目前在石家庄旅游市场仍暗流涌动的“超低价旅游”将面临大考。

“超低价游”多不靠谱

860元双飞华东,660元双飞云南,880元双飞海南,850元双飞港澳……这样内容诱人的“超低价旅游”经常会被“广而告之”。如果您“荣幸”地参加了上述“贵宾团”,那接下来的旅游行程中,或者要补交团费,或者要频繁进出购物店,或者到了核心景点要再掏门票钱。

“零负团费”旅游的基本操作手段是,用极低的价格吸引游客报名,到达目的地,用频繁购物或强迫购物的返点和自费景点的另收费,来弥补团费的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游客旅游质量得不到保证,行程缩水。由于购物返点直接与导游利益挂钩,游客购物不足额时,导游经常会恶语相向。购物店漫天要价、以次充好时有发生。结果游客玩得不舒心,吃得不顺心,买回来的东西还不放心。

业内人士表示,在部分出游目的地中,低价竞争已经成为常态。由于出游之前,旅游质量并不容易考量,仍有相当一部分游客在“货比三家”之后,更愿意将价格作为衡量旅游的唯一标准。事实上,这既保证不了游客的出游质量,也让旅行社拉不到回头客,最终导致结果是游客玩得不舒心,旅行社也赢得不了更多利润。

“低价游”将“寿终正寝”

即将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如果旅行社违反上述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旅行社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市旅游局有关人士表示,《旅游法》的实施让“超低价旅游”短期内或将难觅,一些以“零负团费”为生的小旅行社将被淘汰。出游价格的逐渐回归或许抑制部分游客的出游欲望,因此旅行社也将进入“阵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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