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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游合同 或现6大变

2013年08月28日 02:26
来源:武汉晨报

记者甘娟

游客:

行程被更改,无奈又遗憾

7月中旬,家住古田的陈先生夫妇俩跟团去泰国曼谷芭提雅6日游。按照合同上的行程安排,第二天下午是去游览桂河大桥,晚上夜游桂河,在桂河漂流屋上吃风味特色餐。但地接社导游告诉大家,桂河大桥离曼谷有130公里,开车过去要3个多小时,景色也一般般,一座桥而已,建议更改行程,去观赏离柚木行宫仅10分钟路程的国会博物馆,晚餐补给大家一顿海鲜餐。

陈先生说,其实他很想去桂河大桥看看,那里有特殊的历史意义。日军占领桂河期间,强迫战俘建造铁路连接缅甸和暹罗,牺牲了无数老百姓的性命才得以完成,所以桂河大桥有“死亡铁路”之称。夜游桂河也很有意思,坐在小木屋里随河漂流,吃饭、听歌、跳舞,很惬意的体验。可惜车上的团友都同意放弃游览桂河大桥,他只能随大流了,但心里是十二分的不情愿,去了一趟泰国却没看到桂河,对他来说非常遗憾。

操作:

新合同出台前可自行制订

今年二季度,武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共受理处理游客投诉95起,较去年同期上升39起,其中投诉旅行社79起、投诉景区14起、投诉饭店2起。

旅行社是旅游投诉的主要对象,主要涉及八个方面的问题,其中降低服务标准有9起投诉,占比11.39%;擅自增减项目有8起投诉,占比10.13%。

市旅游质监所工作人员介绍,降低服务标准多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住宿、餐饮不达标,合同中注明住四星级酒店,可酒店标准明显差很多,导致游客回到武汉投诉。擅自增减项目也就是上面的游客陈先生提到的行程变化,导游擅自加减旅游项目,导致行程发生变化。

近期,上海旅游局在新旅游法的执行细则中提到,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制订新的文本旅游合同,在此之前,各旅行社可根据《旅游法》相关条款,自行制订旅游合同;也可以用原有的旧版本旅游合同,但必须删除与《旅游法》相悖的有关条款,例如自费活动和购物点安排等。

预测:

新旅游合同或出现六大变化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新《旅游法》实施,新的文本旅游合同,会出现以下六大变化:

购物约定:在合同中,明示行程中没有安排购物点,没有强制购物。但经游客要求,且不妨碍其他游客行程时,可以安排购物。该人士认为,这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模糊地带,所以旅游法实施后,相应的一些司法解释,包括旅游主管机关的执行细则,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酒店范围:在旅游合同中,确定入住的酒店名称,暂时不能确定的,要在行程中列出几个当地住宿同等级酒店名称,最后出行时,入住的酒店必须在备选的几个酒店范围内,不可超出此范围。例如行程中所列的酒店是ABCD,结果出行时入住酒店为E,即视作违反《旅游法》和《合同法》。以往经常使用的“或同级酒店”,也不能出现在行程安排中。

餐饮标准:在旅游合同中,要约定每餐的标准,即多少钱一餐,早餐多少钱,午餐和晚餐多少钱,如果行程中约定了饭店,必须写清楚饭店的名称,不能只简单写“含餐”。

警示说明:《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有关在旅途中需要注意的警示说明,比如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等,一般旅行社会在开行前说明会时交代,导游也会提醒。但以前只是口头提醒,《旅游法》实施后,除了口头讲解,还会要求游客签字,确认你知悉以上事项。

“小费”退市:主管部门认为,现在收取的小费其实就是支付领队、司机、导游的成本费用,以后不能在合同中出现“小费”字样,须以“导游服务费”的形式体现。但根据国际惯例,也倡导国人付小费,可以在合同和出团通知书里,建议客人视具体情况向境外的领队、导游、司机支付小费。

文明旅游:“文明旅游”这一条,可能会被正式列入合同,或在行前说明会上正式明确地告知游客,让大家签字确定。中国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已经引起了不少议论,所以提请大家在走出国门前,就要考虑到“文明旅游”,如果一直强化这个概念,相信旅游中就会越来越文明。

法律规定:

新《旅游法》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用一个章节、19条法规,明确约定了旅行社和游客前互相的责任和义务,这既能保障双方权益,也能约束双方的行为。但旅途中,违反合同的事屡见不鲜,小的会更改行程,大的涉及到旅游安全。业内人士预计,新版旅游合同将出现六大方面的变化,游客在签订合同时,要详尽了解变化之处,保障出游各个环节。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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