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首页 手机凤凰网 新闻客户端

凤凰卫视

本月签单的旅行团“十一”也不指定购物

2013年09月03日 00:00
来源:成都商报

旅游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昨日,记者从国家旅游局官网了解到,国家旅游局就《旅游法》下发了执行事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旅游合同,今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其全部或部分在10月1日之(含10月1日)履行的,履行行为应当符合《旅游法》规定。

《通知》解释,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权益损害进行赔偿,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在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或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情况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同时,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通知》还对导游证、领队证的取得做了一定的解释,导游资格考试继续按现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未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申请导游证,应当依法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依法成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成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内设的相应工作部门。

成都商报记者 张舒

凤凰时尚微信

加入凤凰时尚微信 参与年终送礼得万元大奖

扫描左侧二维码,加入凤凰时尚微信,免费领取礼品,快来参加!

打印转发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凤凰新闻客户端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