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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促涨价:猜到开头,没猜到结尾

2013年09月04日 14:30
来源:羊城晚报

今日论衡之世相评弹

□王传涛

很多市民发现,今年“十一”出游价格比以往要高不少。究其原因,都与今年10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新《旅游法》有关,由于其中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增加购物点、强迫购物等行为,不少原本将这些自费项目作为利润点的旅行社无所适从,学习新法规、调整产品内容、调整价格,使得境内外旅游产品均出现大幅上涨。(9月3日《新闻晚报》)

猜到了开头,却没有猜到结尾——用这句话来形容《旅游法》的实施与旅游价格上涨的现实,最为贴切不过。只是,更让人没有想到的是,一些旅行社随着《旅游法》实施日期的将近,把个别线路的成本抬高到了以前的2倍。如此大幅度的涨价行为,让许多准备在国庆节进行旅游的“驴友”大呼吃不消。许多网友想问,本来是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旅游法》,何以在实施前让消费者掏出了更多的钱?

客观来说,《旅游法》的实施促进旅游涨价甚至翻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反应。《旅游法》明令禁止“零负团费”、增加购物点、强迫购物等行为,这让旅行社失去了许多可以作为利润点的项目,对团费进行涨价,也是一种无奈。许多景区,也可能因为一些不合理的购物点的取消,而选择把门票价格上涨。这都是我们可以预料到的。

站在消费者角度,《旅游法》实施促进价格上涨的现象也并非完全不合理。因为《旅游法》规范了旅游市场,旅游者在景区的不合理消费将会变少,如果执行到位,就不会有强制进购物店的情况发生了。这对于公众的钱包,是一种保护。有可能,我们旅游的实际花销会有所降低。本质在于,《旅游法》还原了旅游的本质——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是,正常的市场反应,也并不等于也不应该让涨价变成一场无节制的运动。一者,《旅游法》在努力做到规范旅游市场,尤其是在规范旅行社的不合理行为时,却没有对旅行社的涨价之举作出有效的约束,这本身就是一个欠缺;二者,每逢五一、十一等小长假期间,景区涨价是常见现象,但是,当下的《旅游法》仅仅是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规定了“不得变相涨价”的条文;对于绝大部分景区流行的、善用的涨价行为却基本没有多少约束。综合看来,《旅游法》对于旅游市场作出了一些规范,但是,制度并不是十分健全,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仍然需要进行修订。

我国旅游市场中仍然充斥着各种傲慢。旅游景区往往都拥有强烈的官方背景,旅游产业又往往关乎地方GDP和政府收入,在官方的支持下进行的涨价之举,仍然是《旅游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而《旅游法》还是一部新法,规定本身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执行力层面也会存在诸多问题。让这样一部新法,来制约地方政府的所有不规范做法,未免有点苛求。

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改变我国旅游市场,不仅仅需要《旅游法》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更需要我国旅游市场的自我净化,包括地方政府把属于公共的资源免费开放,还包括中央政府别再这样集中放假了。加强对旅游市场的规范,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王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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