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旅途不会囧 有法可依放心游
从今年10月1日起,市民翘首以盼的《旅游法》将正式施行,《旅游法》实施的影响绝非是表面上所看到的旅游产品全线涨价,更深远的影响则是促使旅行社调整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对消费者来说,旅游消费权益保护首次上升到法律层面,大家终于可以人在旅途,有法可依了!从今天起,本报将联合成都两级法院、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连续推出《旅游法》的深度解读系列报道,以案例、条款、解读的形式告诉大家新法的出台将带给我们的变化,以及作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本身将有什么样的义务。
案例1
旅游中出事故
地接社、组团社二选一起诉
成都市民刘某等34人报名参加“旅行社二”组织的海螺沟三日游,途中发生车祸,导致刘某等4人重伤。在索赔过程中,刘某的家属发现,带团出游的实际上是另一家旅行社——“旅行社一”。随后,刘某家属将两家旅行社都告到了武侯法院。他们认为,“旅行社二”在未经刘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违规将其转团给“旅行社一”,“旅行社一”又违规调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格的车辆运载旅客,导致了车祸。请法院判令两家旅行社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150万元。
在法庭上,“旅行社一”辩称,自己没有与刘某签订旅游合同,不是案件的适格主体。“旅行社二”则表示,自己与刘某等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是事实,但合同签订后,“旅行社二”即将该旅游团全部转给了“旅行社一”,并与“旅行社一”签订了散客拼团旅游协议书。
【条款】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注:这里所谓的履行辅助人包括酒店、旅馆等)
【解读】
上述案件中,武侯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旅行社一”作为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应当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旅行社二”未经游客同意转团给“旅行社一”,也存在过错,由于“旅行社一”没有按约为游客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辆,造成游客不能得到应有赔付,因此,“旅行社一”也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过错责任。法院判决:“旅行社一”和“旅行社二”赔偿刘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19627元。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李耀辉律师表示,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旅游法》施行后,旅途中的违约或者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法律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游客既可以向地接社要求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责任。二选一,而不用两家一起告了。另外,《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案例2
乘坐航空公司免费大巴 出车祸航空公司赔偿
家住江苏省常熟市的沈女士购买了某航空公司2011年4月3日从成都飞往无锡的航班机票。按照该航空公司的规定,购买该公司的机票,旅客可以预约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费车从成都市二环路以内接送至双流机场。谁料4月3日当天,沈女士乘坐的免费车行驶至人民南路时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沈女士受伤送院治疗。
2012年11月14日,沈女士在出院后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面部多处瘢痕形成属七级伤残,右锁骨骨折属十级伤残。该起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航空公司免费车的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沈女士及其家属曾和该航空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交涉,但一直未能得到满意答复。今年4月,沈女士将该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双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航空公司提供的接送车辆虽然是免费的,但它服务的对象是乘坐该航空公司航班的旅客,是航空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升服务品质等原因而自愿为自己单方面附加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不管乘客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如果承运人履行该义务有瑕疵致使乘客受伤,承运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航空公司赔偿沈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条款】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
律师李耀辉表示,《旅游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将旅游者的身份进行了定义,广义的出行人都是旅游者,因此案件中出差回家的沈女士也是一个旅游者。《旅游法》施行前,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费、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进行了判决。《旅游法》施行后,旅游者如果乘坐航空公司的免费车出了意外事故,航空公司将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3
“零负团费,零容忍” 强制购物可请旅行社退费
“888元三亚五日游,只有4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成都市民何女士和母亲一起报名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然而,飞机刚抵达三亚后,旅行团将人先拉到了购物点,参观珍珠店、咖啡农场、观看茶道表演、品海鲜大餐,带着去购买旅游纪念品和食品,两天下来,除了带着去海边逛了一圈,一个景点也没有去,何女士却购买了一大包旅游特产。“细数了一下,我们去的购物点、参观点已经多达9处,根本不是4处,整趟三亚游成了购物游。另外,吃住都很差。这趟行程看似便宜,加上购物成本,算下来也是人均5000元以上了。”
【条款】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
律师李耀辉表示,在旅游市场竞争中,部分旅行社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在招徕游客时推出了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不但扰乱了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而且还带来了旅游服务质量的问题,出现了旅行中擅自增加购物、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自费等违规行为,导致游客旅游质量不高,怨声载道。
“‘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明确了低价招徕,然后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同时规定了旅游者的维权方法。这一点可以说是标本兼治。”李耀辉表示,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中规定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说明《旅游法》也灵活地考虑到了旅游者自身购物以及参加自费项目的要求,只要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违法。
案例4
旅游者在酒店受伤 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2010年5月,年逾60岁的老苏报名参加了成都某旅行社组织的南京、黄山、无锡“夕阳红之旅”。到达黄山后,老苏被旅行社安排入住到当地的一家快捷酒店。在去酒店吧台倒水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老苏伤情属九级伤残。2011年9月份,老苏以旅行社和酒店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旅行社和酒店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条款】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注:这里所谓的履行辅助人包括酒店、旅馆等)
【解读】
律师李耀辉表示,法律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法》施行后,这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旅游者根据自己的情况,既可以要求履行辅助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
门票涨价前 先征求旅游者意见
前段时间,湖南省凤凰古城景区整体打包收费。今年上半年,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官网发布《通知》,称峨眉山景区门票价格调整为:旺季185元/人次(半价90元/人次),淡季110元/人次(半价55元/人次)。
【条款】
《旅游法》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解读】
律师李耀辉表示,价格持续高涨的景区门票着实伤害了旅游者的出游积极性。“《旅游法》以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为基本原则,增加了听证会这一价格调整程序,对旅游者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另外,法律也规定了公益性的景点和单位将会逐步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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