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后天起实施景区票价将严格控制
9月26日,大黄鸭正式亮相颐和园昆明湖,开始京城第二站的旅程,吸引不少游客。中新社发
历经30多年酝酿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法律为游客提供了维权法宝,也将为中国人的旅游生活带来或大或小的改变。
不能指定地点强迫购物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有人认为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被禁止了,对此,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磊表示,《旅游法》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中的自行安排活动时间内,自愿、自主地安排个人的购物等活动,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游目的地的、主要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作正当、合理的行程安排,满足旅游者的购物需求。
小费可以给,但不能索要
《旅游法》规定,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一些旅行社认为,导游服务费就是小费,可以由旅游者在行程中直接向导游支付,有些旅游者对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收取小费的做法也存有疑问。这是不对的。” 国家旅游局监管司司长李任芷说,导游服务费是旅行社支付给导游的劳动报酬,是旅游团费的组成部分,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列明,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收取,而小费是旅游者因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额外、直接向导游支付的费用。“在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关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的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以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隐性消费或变明白消费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零负团费”、低价团都行不通了,“十一”黄金周部分旅游线路报价出现上涨。“旅游成了奢侈品,没钱请在家梦游。”“旅游行业开始涨价风暴。”游客纷纷“控诉”涨价行为。
对此,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司长刘小军表示,“涨价”一词不妥,应该说是价格的“回归”,把过去可能存在消费陷阱的隐性消费变成明码标价写在合同里,旅游者的总支出并没有明显上涨。中国旅游研究院院长戴斌也认为,整体旅游价格没有上涨,价格变化缘于计算方式的改变。“旅游法的实施,将促进旅游价格信息更透明,以使消费者真正了解旅游价格的构成,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但愿如此。
票价不能乱涨,爆棚要及时分流
海南岛、凤凰古城等景区高昂的“进门费”和一些景区“说涨就涨”的门票等一直备受诟病。《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要求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爆棚、拥堵、瘫痪,是网民心目中去年“黄金周”热门景区的三大“关键词”。《旅游法》规定,景区在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版报道据综合人民网、中国青年报、网易、法制日报
解读
旅行社只要拿回扣就构成商业贿赂
目前,旅游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经营者和旅行社、导游、领队之间给予和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做法被认为是助长“零负团费”问题、造成“零负团费”经营模式难以根除的原因之一,为社会广泛诟病。
根据《旅游法》规定,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就可以安排一定的购物和增加自费项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指出,不能由此而投机取巧,好像只要和旅游者达成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自己要求,就可以通过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方式,使指定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自费项目合法化了。即使旅游者同意或主动要求购物和安排自费项目,旅行社也不得以此为由而指定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自费项目,也不能从双方同意安排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中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旅行社只要接受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都属于接受商业贿赂,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杨富斌表示。
据了解,目前也有学者对这一制度有异议,认为旅游者的购物回扣或自费项目回扣,应当视为佣金,不应定性为回扣。但在杨富斌看来,这只是学理上的讨论,并未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即使在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把接受购物或自费项目的回扣视为佣金,并认定是合法的,我国旅行社领队也不得接受这些回扣。”杨富斌表示。
《旅游法》明确:“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杨富斌指出,旅游经营者通过回扣等方式给予或收受贿赂,排斥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属于工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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