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警示义务 游客骑马摔残旅行社被判赔9万余元
2010年03月19日 09:54 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胡女士参加学校组织的川西游,骑马时摔下构成十级伤残,她遂将学校和旅行社起诉。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判决北京西部纵横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胡女士9万余元。

胡女士称,2007年8月,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组织本校教职工参加川西旅游,与北京西部纵横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当年8月21日,在景区活动时,有一段山路需骑马,但她担心危及安全拒绝骑马。在旅行社的劝说下,她骑上了马,却因马匹受惊摔下,造成左桡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胡女士认为,旅行社未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已构成合同违约;学校未进行骑马安全教育,应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近30余万。

庭审中,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称,胡女士受伤是个人行为,学校没有义务对她进行安全培训。旅行社方面辩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包括景区骑马,旅行社并未劝她骑马。法院审理后认定,旅行社未尽说明与警示义务,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应给付胡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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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丽娜 许剑宇 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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