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旅行社未结清租车费 司机停运致40多游客误机
2010年05月11日 15:13 《扬子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南京某旅行社租用租赁公司的车辆未按“行规”结清租车费,司机在半途坚持不肯开车,导致40多名外地游客飞机误点,旅行社损失巨大。旅行社因此状告某租赁公司索赔六万七千余元。秦淮法院近日对此起特殊的运输合同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南京某旅行社没按约定付车款,应自行承担责任,驳回了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司机停运40多乘客误了飞机

南京某旅行社诉称,2009年6月,他们因为接待一昆明旅游团的车辆配置不足,向南京某租赁公司租了金龙大客车。在行程的最后一天,南京某租赁公司应将团队送往机场乘航班返回昆明,但租赁公司的驾驶员因车款问题坚持不肯开车,经民警调解,驾驶员同意开车但中途车又停下,旅行社的导游只好让游客下车,准备分别打车去机场,但司机不肯打开行李箱,一直拖到16:45才开车前往机场,至机场时飞机已离港。这一行为造成四十多名游客全部误机,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无奈之下,旅行社只好赔偿了旅客的机票钱,还有住宿费用餐费违约金等。事后,旅行社向租赁公司索要赔偿,但遭到租赁公司拒绝。某旅行社遂将某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六万七千余元。

某租赁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事情虽然是这样,但是租赁公司没有任何违约的地方。之所以这样做,是某旅行社违约在先。在某旅行社的订车单中,双方明确约定了运费支付方式为“现结”,就是现付的意思,根据行规,旅行社应至少先付给派车单位或其司机油费及过路过桥费,送旅行团前结清全款,而某旅行社分文未付。租赁公司的驾驶员在最后送团去机场时,要求其至少出具一张欠条,也遭到拒绝。租赁公司认为,某旅行社有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况,所以在其拒不履行支付运费义务的前提下,有权拒绝运输;某旅行社作为旅游团队的接待单位,负有保证旅游团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责任,但其牺牲旅游团的利益拒不支付运费,导致根本性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旅行社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判败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现结”是什么含义。为此,承办法官就此向南京市旅游协会(简称旅游协会)进行了调查,旅游协会提供意见为:“现结”一词为行业内惯例用语,如果约定“车价现结”就代表车到付款的意思,如果是送团之后付车款称“交团结清”。根据双方“车价现结”的约定,某旅行社应当在租赁公司车到之时或租赁公司催要之时,首先履行其给付运输费用4500元(即双方约定的包车费用)的义务。法院因此认为,直到游程结束及至机场的路上,经租赁公司多次催要乃至报警,某旅行社均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属于根本违约。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合同中旅游经营者一方,应充分考虑游客利益,保证行程不任意中断,即应当按时付款以避免纠纷的产生;租赁公司无权扣押属于游客的行李,但驾驶员朱某拒绝车上游客自行到行李箱取行李离开的行为,并无不妥,因为当时旅行社方导游不在场,若让游客自行拿取行李离开,行李遗失或错拿等情况均可能发生,游客若要取行李下车,应当在导游在场且与租赁公司办好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导游在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通知游客自行拿行李下车的做法是不妥的。综上所述,旅行社因自己的违约行为导致游客误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所以一审驳回了南京某旅行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庆妍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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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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