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原本愉快的东南亚岛国之旅,因游水时遭遇水母而使游客郭先生不仅受了不少皮肉之苦,且扫兴而归。为此,郭先生将组团的旅行社告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索赔3.8万元。而旅行社却认为,事发时正值游客自由活动时间,酒店在该海滩设有警示标志,事发后旅行社积联系安排救治,因此不存在过错。近日,徐汇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郭先生与家人一同报名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马来西亚沙巴风情五日休闲游。按照行程安排,第三天上午为游客自由活动时间,于是郭先生便来到下榻酒店的海滩游泳,不料被水母蛰伤。
事发后,酒店将郭先生送至当地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次日,郭先生返回上海,并前往医院继续治疗,共支付医疗费780余元。此后的一个月,郭先生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进行多次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今年2月,郭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旅游费等共计3.8万余元。
对于郭先生的诉讼请求,旅行社辩称:事发时正是游客自由活动时间,所以并不能将这一意外事件的发生归罪于旅行社。事发后,旅行社积极与地接社、酒店联系,由酒店安排原告到医院就诊。在整个事件中,旅行社完全按照约定履行旅游合同,因此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旅行社作为娱乐经营活动的法人,依法应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原告郭先生作为成年人,应知晓海洋中存在多种会致人伤害的生物或其他危险,而这并非被告方应作特别提示或警告的义务范围,且涉案意外发生后,被告作为组团社,积极与接待社、入住酒店联系,及时将原告送入医院就医,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原告郭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吴艳燕)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作者:吴艳燕 编辑:孟欢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