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游藏途中过劳死 旅行社赔11万
2010年06月09日 16:20 新民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个六旬老人在由旅行社组织的西藏旅游途中因疲劳过度而突发死亡,对此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旅行社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2009年5月,1951年出生的应老伯与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西藏旅游的合同,单人的机票、旅游费等费用总计近8000元,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27日,行程共计12天11夜。6月16日,应老伯与妻子一同随团从上海出发飞往西宁开始“藏秘之旅”12天旅游。

6月17日,旅游团游览了青海湖、日月山,当晚乘火车前往拉萨,6月18日晚11时许,旅行团到达拉萨,并于第二日凌晨入住酒店客房休息,其间有部分游客提出因休息时间过短,要求推迟第二天的旅游行程,但被导游拒绝。6月19日上午,除一名游客留在酒店休息,其余游客都前往大昭寺游览。6月19日下午,当旅游团到布达拉宫时,应老伯声称身体不适,导游叫来当地旅行社的一个工作人员,搀扶应老伯继续登高游览。

当晚6时许,旅行团回到酒店吃饭,应老伯与妻子留在客房内未用餐,当有游客去应老伯客房询问时,发现他身体严重不适,导游便从酒店内找了一名医护人员来查看,并打120急救电话,应老伯被救护车送到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晚宣布死亡。

6月20日,随团15名游客终止游程,6月21日返回上海。事后,旅行社支付了有关应老伯的丧葬费7000多元,以及给死者家属的慰问金3000元。

面对应老伯在旅行途中的突发身亡,他的妻子与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明知该旅行团都是老年人,在组团赴西藏高原地区旅游前,未告知旅途的危险性,在活动中也未尽合理安排游程,当游客出现身体状况恶化时,工作人员未尽及时救助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老伯的死亡,固然存在其自身疾病因素,但也不能排除该游程的长途跋涉、景区的气象条件,以及被告的未尽合理的游程安排等,造成应老伯的疲劳过度而突发死亡,旅行社存在不当之处,理应对应老伯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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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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