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监管司:违规行为要查 低价陷阱别跳
2010年08月13日 10:00 人民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解决强迫游客购物问题,首先就要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人说,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旅行社及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违者要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这位负责人说,某些旅行社之所以会强迫游客购物,主要原因在于团费即旅游者所支付的旅游费往往低于实际旅游接待服务需要,旅行社要用购物或者游客的其他另行付费消费来弥补差额。这类购物或者消费活动的价格其实超过实际价格,往往是越高越好,这样才可能在商家正常成本、利润之外,多出一部分来给旅行社弥补团费差额,由此出现了强迫购物和自费项目质次价高的现象。这种低价操作模式在行业内被通称为“零团费”、“负团费”。

旅行社为什么要这么做?这位负责人说,目前国内游客大多停留在观光旅游阶段,支付能力也有限,价格敏感度远高于质量敏感度。而从供给来看,简单适应、迎合游客需求的服务机构和人员还有很多,甚至投游客所好、先用低价吸引游客、再用其他手段来获利的也不少,给了这种行为生存的空间。

这种操作模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旅游业发展初期都存在过,随着游客支付能力增强、消费心理成熟和旅游经历增多,通过政府和行业组织积极引导,才逐渐减少并基本得到遏制。

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全面实施《旅行社条例》,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等违反法规、损害游客权益的行为,同时还要会同旅游行业协会积极发布旅游服务警示、揭露低价陷阱,汇总发布主要旅游线路、项目价格等信息。

他提醒广大游客,在选择出游时要分析判断旅游费用的合理水平,咨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监机构或者亲友同事,问清价格及其所对应的旅游接待项目内容和档次标准,并认真签订合同,不要一味要求旅行社降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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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鹏 编辑:孟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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