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冯俊诉沈阳某艺术品公司销售“名画赝品”要求返还购画款案做出冯俊胜诉的终审裁决,众多媒体认为该案的裁决捅破文物书画市场的“保卖不保真”的行规,实则不尽然。
案件回放
冯俊为沈阳市的一位企业家,喜欢收藏名人字画。2003年4月,他在报纸上看到沈阳某艺术品公司销售名画的广告,遂前去购买。在艺术品公司的负责人承诺所有字画均为真品、如假包退的情况下,冯俊购买了齐白石的《红梅喜鹊》、《紫藤》、《螃蟹》,任伯年的《松林高士图》,林风眠的《鹭鸶图》,潘天寿的《秋崖小憩图》,刘海粟的《泼彩山水》,共计7幅画,并支付费用81万元。后经鉴定,7幅画均为赝品,冯俊遂起诉。诉讼中,一、二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均出具了7幅画均为伪品的鉴定结论。
文物书画交易的方式
就文物书画交易而言,较常见的为购买者直接向文物商店、艺术品公司或者个人购买与购买者通过拍卖公司拍卖的方式购买两种方式。
前者可称为一般交易,主要受《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后者可称为拍卖交易,主要受《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虽然一般交易与拍卖交易在法律性质上均属买卖,但是二者的交易规则存在某些本质的区别,如在拍卖交易中,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瑕疵担保责任明显弱于一般交易,其有权在拍卖交易中就拍卖标的的瑕疵做出免责声明,而拍卖交易中的购买者对拍卖标的瑕疵的查验义务明显重于一般交易。
文物书画一般交易的法律风险管理
本案中,冯俊的交易行为属一般交易。在一般交易的情况下,若购买者为自然人的,其除了可以依据《合同法》等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还可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由此,冯俊在能够证明7幅画确系在被告艺术品公司处购买且为赝品以及支付了相应购买款与其他合理开支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完全正当,并不存在捅破文物书画市场“保卖不保真”的行规的问题,因为“保卖不保真”的行规与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而自始至终就不应得以适用。
笔者甚至认为,冯俊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主张艺术品公司双倍返还购画费用,并要求赔偿其合理开支。
就此,作为购买者,在购买文物书画时应尽可能与卖方签署书面的买卖协议,并对包括所购文物书画系真品还是赝品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将协议与交易后卖方提供的票据、鉴定证书等进行妥善保存以备出现争议后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卖方,应在出售前充分辨别文物书画的真伪,出售时不要做出与文物书画本身不一致的承诺,尤其应在采购文物书画时与原持有方签署书面的买卖协议,就文物书画系伪品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做出约定。
文物书画特殊交易的法律风险管理
提起拍卖交易,众所周知的苏敏罗就北京翰海拍卖公司拍卖的所谓吴冠中的画作《池塘》为伪品而与之对簿公堂一案即是拍卖交易所引发的诉讼,苏敏罗一审败诉,二审结果未知,但并不乐观。显然,冯俊一案的裁决对于拍卖交易中“保卖不保真”的行规无任何影响,因为拍卖中“保卖不保真”的行规为《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确认的法律规则。
因此,购买者、拍卖者在通过拍卖的方式交易文物书画时仍然要对“保卖不保真”的法律风险引起足够重视。一是,拍卖公司依法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一旦购买者意欲购买,应尽快搜集信息,做好相应购买准备。二是,拍卖公司依法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不少于两日,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一旦购买者意欲购买应要求拍卖公司提供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的书面文件,并在全面查验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中是否包括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声明等重要条款的同时,尽快通过目鉴、文献佐证、仪器辨伪等方式对拍卖标的做出初步判断。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表明其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旦拍卖标的系伪品,则拍卖公司可以免责,即便像苏敏罗般起诉仍可能面临败诉。因此,在对拍卖标的的真伪不能确定时,初入行的购买人应放弃购买,资深购买者则应谨慎购买。三是,购买者发现所购买的文物书画存在瑕疵而拍卖公司拍卖前未声明时,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则丧失胜诉权。
综上所述,参与文物书画交易的各方应充分了解一般交易与拍卖交易的差异,以便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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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骆阿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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