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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父异母的姐弟是否算独生子女?

2013年11月18日 11:59
来源:新快报 作者:黄 琼

■新快报记者黄 琼通讯员邹宇婷

双独夫妻因岳父非婚生子申请二胎被拒,法院判定支持“不允许生二胎”

虽然自己是父母唯一的孩子,但广州女子邓花在申请二胎时却被拒绝,因为其父亲其实还与另一名女子育有一子一女,当地计生办认为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生子女,决定不予安排生二胎。近日,邓花就此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当地计生办于法有据,判决支持其“不安排生育”的决定。

父亲非婚生子,亲女是否属“独生”?

范杰和邓花(均为化名)是一对80小夫妻,两人同为独生子女。2010年两人结婚,次年生下女儿。

2012年8月,夫妻俩到邓花户籍所在地金沙街凤冈居委会申请再生育一名子女。居委会计生办经调查后称,因邓花的父亲与另一名女子还生有一子一女,邓花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独生子女”。对此,邓花表示,其父母于1999年离婚,父亲已于2008年过世,那两个孩子是其父亲离婚后生的,不应该影响到自己的独生子女身份。邓花夫妇不服,向上级行政部门反映。金沙洲街道办调查后认为,邓花的亲生母亲何某和亲生父亲于1999年5月协议离婚,邓花由母亲抚养。但邓某在与何某婚姻存在期间,即与吴川籍女子肖某非法同居,于1998年9月2日非婚生育一男孩,取名邓某权;后又与该女子于2000年6月9日非婚生育了一个女儿,取名邓某仪。邓某权与邓某仪均在其母亲肖某户籍地入户。

根据广东省相关政策,“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因此,邓花并非法定意义上的“独生子女”。随后,街道办向邓花夫妇发出了《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决定不安排生育。

两审法院皆判定原告不符合再生条件

邓花夫妇向白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维持原决定。无奈之下,邓花诉至法院。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金沙洲街道办通过对吴川市妇幼保健院的病历档案、沙凤小学的学籍表及吴川市振文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调查情况,可反映邓花的亲生父亲邓某与他人非婚生育了两名子女。因该两名子女与邓花属于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因此其不属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不符合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不能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遂一审判决维持金沙洲街道办作出的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决定。

其后,邓花夫妇不服上诉。

近日,广州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根据最近刚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放开了“单独二胎”的政策,相信即便邓花不是“独生子女”,因其丈夫独生子女身份,应该还是有获得生二胎的机会。

[责任编辑:张银萍] 标签:独生子女 邓花 同父异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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