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真实的中国经验解释
2010年04月12日 18:20 21世纪经济报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这也是张五常在“劳动合同法”上喋喋不休所犯的规条,因为他忽略了一些“局限条件”。他将在解释中的发现,进行“主义式”的“合理化”,认为雇用劳力的合约自由一旦受到限制,或者甚至没有,社会就会失去经济活力。他忽视了经济活力非常重要的一个局限条件,即作为经济活力主体的生命。新的劳动合同法确实会使资本家的利润受到一定制约,但它也因此挽救了资本家的生命。近几年的劳资冲突,已经发生无数起资本家丧命的事件。这是真真切切的“流血”。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当然对于不同的人,张五常的解释具有不同的意义。有些学者将确权定义为中国改革的根本所在。但是正如包括企业在内的社团法人或机构法人的法理学解释,成为崇尚个人主义方法论的法学家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样,在确权这一行为中,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抑或复合性是一个不可绕开的问题。也就是说权利主体是单一的,即个人主义的,还是多元的,即还包括各种集体产权、全民产权和公共产权,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至少可以说这种确权理论没有直面中国的真实世界。

在张五常看来,农业承包与工业层层承包的组合,引用到有地理界限划分的地区,是今天中国经济制度的另一重心所在。虽然这一制度的发展非常复杂,换言之,几乎难以描述这种农户和企业的产权模式,向以地方政府为基本形式的地理分区产权模式的转化过程,但他干脆等待其尘埃落定,露出其直截了当而又理性的结果性状态。以招商型县际竞争形式出现的政府组织经济活动,因在原有的市场产权理论没法获得直接解释而饱受诟病。张五常绕过对前述的转变过程的解释,而直接在结果性状态中解释其成功的机理。在个体主义方法论中,个体产权与集体产权、全民产权、公共产权之间是不存在转换逻辑的,此时是做非此即彼的抉择,还是像张五常那样直面现实存在的结果性状态,去发现和解释它的运作机理,显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张五常是在“约束竞争合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作为“广泛的概念”的“合约”理论。在梅因那里,“身份”很难说是一种合约,因为“合约”总得包含一定的“同意的逻辑”,而“身份”很难说是同意的结果。在政治合法性中有一种“承认的逻辑”,或者说“默认的逻辑”,即这种合法性并不是各方协商的结果,而是主导者一方努力的结果,其他方对这种结果只是处于一种默认状态。这种默认往往隐含了对非协商结果“承受”(甚至“忍受”)的程度;只要非协商结果没有过分超出所能承受的边界,默认者就不会起来反抗,就会给予认可。

这种“承认的逻辑”能不能直接被认定为“同意的逻辑”,从而同时被认为是“合约”,也许就不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因为在张五常看来,如果它是一种经济制度,那就看它是不是存在一定的权利界定,这种权利界定是不是有一定的经济活力效果。即使是遵循“承认的逻辑”而运作的权利界定,也必然构成我们的“真实世界”。当然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人类历史上有没有存在过遵循“同意的逻辑”而运作的“权利界定”。略懂历史的人都知道,历史的进程从来不是美丽的。也许大多数的合约结构是来自对历史传统的继承,无论是被动的,还是主动的。

这就带来另一个真正的问题,即合约内在目的的类型问题。在张五常这里,没有约束的竞争必然带来的租值消散,会导致人类的毁灭。既然有了作为“广泛的概念”的“合约”,那么就应该有此概念下的不同种类的合约,不同种类的合约对应着不同的目的,甚至不同手段。如果把经济制度定义为单一的维度,即租值最大化,或者说利润最大化,或者说生产率,尽管问题并不因为这种单一化而简单得多,但要比多维度的经济制度定义简单得多。至少在张五常这里已经有意无意地有了“人类共同体”这一目的内涵。用“租值消散”来讨论问题,也表明这不同于“租值最大化”的讨论方式,因为至少在逻辑上其间还存在一个“适度租值”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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