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王好让向河南沁阳市公安局举报一起抢劫案的线索。警方根据线索控制住了案犯,不过在监控过程中,案犯逃脱。逃出后的案犯,剁下了王好让的双手。王好让认为沁阳警方涉嫌渎职。今年7月,河南省政法委纪工委组织力量开始调查此事,目前尚无最终结论。 (9月14日《新京报》)
政府、警方鼓励公民举报犯罪线索,可举报风险和对举报人的保护问题,一直以来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很多举报人缺少最基本的保护。举报人如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公民举报违法犯罪的热情必将大减。
虽说,保护举报人是一个世界性课题和难点,然而一些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努力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据说,有的国家对待举报人,除了高额的奖金,其他方面的回报与保护也竭尽人性化,比如将举报人迁居,更改举报人和家人的身份资料;提供防范方面的培训与心理帮助;如被举报者未落网或逃脱,或举报人遭到恐吓威胁的,警方可将举报人升至“高危”级别加以24小时的严格保护,等等。很多国家都通过了立法,比如《公益举报人保护法》、《证人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保护举报人权益。
相比之下,我们在这方面的漏洞太多。拿举报者王好让来说,警方没提供最基本的保护,甚至连“保护”的概念都没体现。假如警方能临时采取一些特别措施,提供安保,或是临时转移举报人,伤害也许不会发生。这个问题,既有制度上的空白,也与办案机关的责任心有关。
警方与具体责任人的渎职责任必须追究,但如何将保护举报人的概念制度化、系统化、人性化,还需从立法层面着手。希望此案例能促进多年来呼之不出的《举报人保护法》更快地提上议程。否则,保护举报人问题的盲区过大,鼓励公民举报就成了忽悠。 (马涤明)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 ||
作者:马涤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