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写 /本报记者 张航
国庆长假在即,外出旅游令人期待。
旅途中,游客享有哪些权利,遇到纠纷又该如何维权?在此,法律专家为读者准备了一份“权利指南”。
旅行社取消旅游该退多少钱
李先生报名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昆明、西双版纳7日游”。报名时,他按旅行社的要求预付了8760元的旅游费。但临行前一天,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突然电话通知李先生:因机票买不到,取消此次旅游,预交费用全额退还。李先生认为:旅行社由于自己组织不当,取消旅游,除退还全部预付款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李先生的要求是否合法呢?
权利指南:旅行社因买不到机票而取消旅游,说明是由于旅行社的原因而导致解除合同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游客除要求旅行社返还预交的费用外,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国内旅行社应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预付款10%的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提前一天通知旅游者取消旅游,因此,除返还李先生全部预交费用外,还应支付预付款10%的违约金。
遗漏景点哪些费用可索赔
黄先生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 《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事后,组团社同意退赔遗漏景点的门票费每人32元,但拒绝了旅游者的其他赔偿要求。
权利指南: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可见,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的门票款,显然是不够的。
导游变“导购”可以说“不”
“景点没去几处,购物店倒是去了不少。”去年国庆节,李先生夫妇跟随旅行团参加了北京三日游,游玩中被迫购物的经历让夫妇俩及同行游客都很气愤。“旅行团到了王府井的一家珠宝店后,导游让我们进去逛,有的游客不愿意进去,导游脸色就变了。最让人气愤的是到了一家食品商店后,导游让我们全部进去购物,结果被‘赶’进去后,我们想出去,却找不到出口。大家竟然‘迷路’了。”李先生苦笑着说。
权利指南:《旅行社条例》规定,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如果导游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游者可在留存证据后直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查实,有关部门将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旅游标准降低如何求偿
前段时间,28名旅游者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武夷山三日游”。然而旅游途中,旅行社原先承诺的“空调旅游巴士”变成了普通“京通”大客车,“双人标准间”改成了3人间。28名游客以旅行社违约为由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而旅行社认为旅行社降低标准接待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需赔偿,也只能退赔差额。
权利指南:游客与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有效协议,当事人双方都要自觉遵守。所以,旅行社在履行合同时未按约定的档次、标准安排交通和住宿,已构成违约。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损坏宾馆物品赔多少谁说了算
2009年9月,孙先生携妻子与6岁的儿子到某宾馆入住。孩子在玩耍中,不慎将21英寸的长虹牌电视机碰倒落地摔坏。宾馆以“旅客须知”的规定为由,要求其赔偿2000元。孙先生认为,目前该品牌21英寸电视机的市场价格才500元左右,而且从“旅客须知”上看,该电视机已经用了近8年,却要赔偿2000元,显然不公。而宾馆经理认为,宾馆早已制定 “旅客须知”,孙先生一家住进该宾馆,就是接受了宾馆的规定,其儿子将电视机损坏,孙先生必须承担“旅客须知”所规定的赔偿。
权利指南: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宾馆的“旅客须知”属于格式合同,这种单方面的约定依法为无效条款。损坏宾馆财物,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即“损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按价赔偿”。所以,孙先生儿子损坏的宾馆电视机应按其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后的价值进行赔偿。
自驾游出事故组织者担不担责
刘先生看到网上某俱乐部组织自驾游的帖子后,报名参加。由于“驴友”中新手较多,加之路况复杂,刘先生在一次超车时不慎与“驴友”相撞。经检查,刘先生脾脏破裂,因拖延时间过长,只能摘除。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先生对此负主要责任。事后,刘先生要求组织此次自驾游的俱乐部赔偿损失,但俱乐部表示,其对此次事故无责任且相关公告已写明“自驾出游,伤亡责任自负”,拒绝赔偿。
权利指南:对于自驾游公告中的“伤亡自负”条款是否有效,要根据活动组织者的相关情况而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俱乐部组织自驾游本身带有营利目的,那么即使订立了“伤亡自负”的“免责条款”,该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同时,因自驾游活动具有较高风险,故组织者应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事故其他责任方追偿。
链接
1、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10)65275315
2、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021)6439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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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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