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航空因拖延履行判决被"跳槽"飞行员索赔200万
2010年09月28日 10:57 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曾在新华航空公司供职的飞行员张先生通过打官司成功“跳槽”后,以公司拖延履行生效判决,使他不能在新单位飞行为由起诉老东家,索赔误工损失200万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他原在新华航空公司飞行部从事飞行工作。2006年6月29日,他提出辞职被拒绝,随后诉至顺义法院。经过审理,法院于2007年判决他与新华航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在翌年9月26日前办妥其人事档案关系、飞行档案及身体档案的移交。他称,新华航空迟迟不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他在2007年12月24日签订新劳动合同后,长达22个月之久无法从事飞行工作。

法庭上,新华航空公司辩称,张先生不能从事飞行工作错不在他们,而是张先生与其新东家之间的问题。同时认为,张先生起诉的是误工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损失只有在人身损害关系案件中才存在。张先生不能当飞行员但可以从事与飞行员相关的工作,收入也不会减少。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不存在拖延履行的问题,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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