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政府部门应建立出租车失物“归还领取”制度
2010年10月07日 11:10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石家庄10月7日专电(记者杨守勇)打的丢在出租汽车上物品怎么办?恐怕很多乘客都有这种体会,寻找起来确实费时费力甚至一无所获。而近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专门对政府部门应建立“失物查询、拾物查收、归还领取”等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有望解粗心乘客之忧了。

据介绍,《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乘客遗失物品专门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物查询、拾物查收、归还领取”制度。但同时管理条例也对乘客领取失物做了重点提醒:查询、领取遗失遗忘物品,要凭当次出租汽车客运专用发票或有关证据前去办理。但乘客如果丢失了贵重物品的,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以便进行追寻。

对于无法寻找到失主的物品怎么办?《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说:如果一年以上无人认领的物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可按无主物实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财政。

近年来,我国各地出租车业发展迅猛,由此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为此,石家庄市专门制定了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从各个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和提供服务,以促进出租车行业有序发展。第四十四条规定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出租车客运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需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和奖励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被投诉后,应携带相关证件,必要时带相关车辆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近日召开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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