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村”旅游商标落户池州 只此一家别无分号
2010年10月19日 16:59 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于10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杏花村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至此,长达近十年的 “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之争最终尘埃落定——“杏花村” 旅游服务商标落户安徽池州。

为打造中国旅游文化品牌,保护知识产权,2001年5月28日,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杏花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了“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注册。在法定异议期内,山西杏花村公司提出商标异议申请。针对该异议申请,安徽杏花村公司依法力辩,2006年9月13日商标局作出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06年9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经双方多番激辩,商评委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第32351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该复审裁定,于2010年1月2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杏花村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6月28日依法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第32351号裁定。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该判决,2010年8月25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山西杏花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杏花村” 旅游服务商标终落安徽池州。

“杏花村”系杜牧任池州刺史作《清明》一诗而名扬天下,是安徽省和池州市重要的历史人文景观。近十年来,为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变文化资源为旅游资源,池州市各界和杏花村文化旅游公司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创建了国家4A级旅游景区,形成了杏花村文化创意产业雏形,为进一步开发与保护“杏花村”文化品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杏花村属于池州,也属于全世界,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案的终审判定,对杏花村复建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她不仅极大地鼓舞了池州人民传承历史文明、建设美好家园的信心和热情,对池州未来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更具有深远的影响。(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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