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论:善用法律保驾旅途
2010年11月04日 11:03 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年一年,会有多少人“在路上”?据预计,今年国内旅游有望超过21亿人次。这么多人出门旅游,纠纷如何解决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周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从即日起实施。出门之前,仔细了解一下哪些权益受法律保护、并学会保存证据,无疑是给自己的旅途多上了一份“保险”。

旅游是个繁杂的系统活动,吃住行游购娱,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让旅游的乐趣打折。从市场反馈的情况看,我们的旅游环境仍不乐观。中国旅游研究院上月公布的调查显示,今年三季度全国游客满意度指数为77.80,较去年同期和上季度均有所下降,主要原因在于国内散客和入境游客的满意度下降。而天津市日前公布的游客投诉反映的问题有:收取年龄差异费用且未提供额外服务、擅自增加行程之外的自费项目、住宿及餐饮未达合同约定标准等。在一片红火的背后,旅游服务质量显然还有待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除了明确旅游经营者的霸王条款无效、擅自转团游客可退团等问题,对经常容易发生的旅游项目缩水,新规也明确:要赔偿。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历来是旅游业痼疾的强制购物和年龄、职业歧视,规定明确,如果旅游者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增收费用,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旅游者也可以要求返还,这两类返还费用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予以支持。

有精明的消费者才会有成熟完善的市场,善用法律、依法维权,大家共同监督,才会使高速成长的旅游行业越走越好。与此同时,一些旅游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导致旅游市场的恶性竞争,有了更加明确、详细的法律约束,对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同样是种保护,让大家在更规范的环境下公平竞争。

□孙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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