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东南商报、重庆晚报报道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 “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 “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纠纷中的无过错方,是采取保护态度的,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可见,专门将“小三”纳入无过错方可以提起赔偿和诉求的理由,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利于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另一方面,立法追究“小三”责任,也是对良好社会家庭伦理的倡导。 “小三”之害,会直接破坏一个家庭的稳定,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一个个体家庭的稳定。稳定良好的家庭关系,既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也是绝大部分社会公众所期待的。
“小三”现象的危害不容置疑,首先,它是腐败的温床,其次,它也往往是破坏家庭的祸根,侵犯了合法的配偶权,也应该问责。但很多人也会问,招惹这些 “小三”的人怎么办?要不要一并问责?特别是那些包“二奶”的男人,他们或有权,或有钱,家里金枪不倒,外面彩旗飘飘。而且这批人里,还有不少腐败官员。当今社会的许多不安定,许多矛盾都与这些贪官相关。人民痛恨包“二奶”的人,我们的法律当然不应该缺位,既然“小三”被追究侵犯配偶权的责任,那么包“二奶”的男人不能被法律所遗忘。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小三”应该是属于道德的范畴,尽管被谴责,但要是提升到法律范畴进行追债似乎有点过头。婚姻是社会的婚姻,更是个人的婚姻,结婚和离婚都应该是个人的自由。面对“小三”,婚姻是否能够抵挡得住,取决于两个人的感情,当两个人的感情已经殆尽,即便是没有“小三”,难道就不会离散吗? “小三”被追究侵权并不能保卫婚姻,只不过是提高了当 “小三”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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