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期内每周至少抄表一次
2010年11月14日 02:16 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文静)昨天,市容委下发《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要求每年的11月14日,供热单位将对居民的热计量表进行首次抄表,并在采暖期内每周至少抄表一次。

今年实施热计量的居民有一万多户。市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计算居民的实际用热量,供热单位应在11月14日对热计量装置进行巡检和首次抄表,并在采暖期内每周至少抄表一次,3月15日抄表一次(若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还应在供热提前日和截止日各抄表一次),抄表时填写《供热计量收费抄表记录》。

此外,供热单位应定期向用户送达账单,告知用户的用热量和热费情况,对于用热量较高的用户,要及时提醒,讲解节能措施。

因热量表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一定维修期才能继续进行热量结算的,供热单位应将故障情况和替代结算方式告知用户。供热单位应负责对热量表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人员应记录检查情况,如需要维修或更换,应记录故障热量表的故障信息。

明天全市正式供暖,当天如果居民室温低于18摄氏度,并且持续24小时以上,居民可拨打供暖投诉热线62357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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