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房子我怕谁”会否成婚姻杀手
2010年11月19日 02:25 武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我有房子我怕谁”会否成婚姻杀手

马龙生 职员

昨天就《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一些规定,《婚前定财产利大于弊》一文的观点我比较认同。近年来,为了争夺房产,亲人间反目成仇的案例实在太多。在“物化眼光”扫视一切的现实背景下,婚姻因房产而变得敏感和复杂。

以房产在目前百姓生活中的重要程度而言, “婚前一方购房并独自偿贷,离婚时另一方不能分割”的规定,显然是可以理解的。从常理来说,婚姻的维系主要靠感情,但是我们更要看到,一方面感情不是一个人的事,另一方面感情也不是恒久不变的,这就需要一定的婚姻责任来补充维系,而婚姻责任一靠道德约束,二靠法律制约。《解释三》所涉房产的规定,打破了一些人想借婚姻来改变无房命运的想法,也为真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的人,提供了正名的机会。比如,许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怕的就是房产被别人分割。

但这样的规定也有令人担忧之处。其中最让人难堪的,恐怕还是有房者容易自恃“我有房子我怕谁”,而轻视应有的婚姻责任。比如,有房一方对另一方做不到感情忠诚,却逼着对方提出离婚,如果无房一方成了无辜受害者,婚姻破裂时就要遭遇“净身出户”,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另外,无房者挥之难去的“寄人篱下”心态,也使夫妻双方难以形成真正的精神对等。这样的尴尬,对婚姻健康也是不利的。

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与之对应的,法律约束婚姻责任的职能也不能淡化。因此婚姻法的修订,有必要在其他维系婚姻的介质上作出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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