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情治”与“法治”
2010年11月21日 01:51 武汉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婚姻的“情治”与“法治”

刘鹏

最高法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近来颇为热门。《广州日报》联合几家网站所做的问卷调查显示:约75%的网友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婚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约60%网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理解,但是仅35%左右网友表示自己会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网友们认为,结婚是过一辈子的事情,做财产公证太不合情理。(据11月18日《广州日报》)

中国人重人情。在法律与感情特别是与义理相冲突的时候,中国人向来讲求感情和义理在先,法律做最后防线。因此,75%的网友认为“结婚是一辈子的事情”,所以男方婚前财产归双方共有,是中国人重义而轻利美好传统观念的体现。

但从社会长远发展和婚姻稳定的角度来看,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是社会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一步。婚姻该从“情治”走向“法治”吗?

倡导婚姻“情冶”为主者,对婚姻有着充分的信心,至少结婚时如此。双方均可以排除掉感情之外的因素而走到一起,那又何必在意婚前财产是否做过公证呢?

其实笔者所提出的“婚姻该不该由‘情治’走向‘法制’”本身也是一个伪命题。“情治”和“法治”事实上并不冲突,它们存在于婚姻的不同阶段。结婚过幸福日子是“情治”,跟法律并无直接关联,但感情破裂闹离婚,显然就应该是个“法治”问题了。

婚前财产公证是一剂婚姻稳定剂。有网友认为,公证的法律规定会进一步加剧离婚率高涨。这其实是一个过分的担心,道理很明白,如果仅仅因为一方做了财产公证,就选择不结婚或者离婚,其自身对婚姻的忠诚度几何就是个值得追问的问题。

社会的多元化,必然会给婚姻带来许多挑战。当婚姻面对功利时,感情显然已经无法从根本上维护婚姻稳定和家庭和睦。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介入,显然是很有必要的。当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保护一方的同时,极有可能伤害到另一方。为了避免财产公证给婚前没有财产或者财产少的一方造成重大伤害,法律不妨对此做出婚龄与财产所有额度互相联系的规定。

作者为企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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