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归责过重
2010年11月23日 09:51 人民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人民网北京11月23日电 (记者 张希)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发展研究院院长张凌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旅游局日前出台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对旅行社归责过重。

张凌云提到“第十一条……(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这一条款过于简单笼统。旅行社有义务对于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进行经营资格和商誉的调查,但没有义务和能力对于所有商品的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旅行社作为旅游线路的供应商和代理商,购物并不包含在包价项目内,尤其在集市(如古玩市场、商品批发市场、农贸花卉市场等)购物,旅游者应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因此旅行社无法对其质量和商品的真实性负全责。

张凌云还认为旅行社有义务为游客提供方便,协助游客办理退换或退款等事宜,但不“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认定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在实践中将会难以操作,而且也缺乏相应的法理支持。同时张凌云认为“标准”的赔偿额度可能会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标准,会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

张凌云最表示,由于游客的个人条件和偏好不同,对于旅游行程的安排很难做到旅游团中每个团员都很满意。因此,也不能完全按游客的满意度来判定旅行社有无过失。旅行社并不能担保整个旅游行程完美无缺,但旅行社有义务调查第三方供应商的经营资格和商誉,如明知第三方供应商不符合合同要求仍继续与之合作,旅行社要为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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