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公共汽车站点不得有偿冠名
2010年11月29日 17:29 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南昌11月29日专电(记者陈春园)最近通过的《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江西省内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不得有偿冠名。

条例还规定,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将被处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车异地经营最高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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