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拍卖公司参与,不能称为拍卖
2010年12月09日 10:32 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律师马文斌认为,网络拍卖并不能称之为拍卖,而仅是一种价高者得的网络销售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拍卖公司才能从事拍卖活动。例如,淘宝之类的网站只是一个供大家交易的平台,本身是无法组织拍卖的,卖家在自己的店铺出售商品,采用竞价方式出让;如果不是由拍卖公司参与的情况下,就不能称之为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拍卖。”马文斌说,拍卖法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简单地说,通过拍卖公司拍卖的,买家可要求拍卖公司担责。而网络交易平台并不适用此规定,一旦产生纠纷,买卖双方很难从仅提供交易平台功能的中介方获得赔偿。因此,网络拍卖的风险要大得多。”

上海市消保委消费指导部副主任汪鸫表示,网络交易风险原本就大于实体交易,对网络拍卖更应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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