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责任险新法 人身伤亡最低20万
2010年12月14日 02:26 重庆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内游每人责任赔偿额从明年2月起提高12万元(资料图片)

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共同起草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昨天正式公布。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险责任限额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根据办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定义,保险责任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旦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上述情形,保险公司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

如果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的,将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据此,旅行社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的第二个法定保险。

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而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8万元,入境、出境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16万元;另外,国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为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为400万元。据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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