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亡至少赔20万
2010年12月14日 10:21 长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人身伤亡至少赔20万

张辉

旅行社责任保险新规出台

人身伤亡至少赔20万

本报讯(记者张辉)国家旅游局与保监会近日联合出台《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游客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规定要求,在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即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类情形。

新规指出,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据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应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公司应将核定结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旅行社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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