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人身伤亡最低赔偿额升至20万
2010年12月15日 02:47 北京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晨报讯 (记者 孙雨)中国保监会昨日联合国家旅游局发布公告称,《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已经通过审议,个人赔付的最低额度提高至20万元。《办法》将于明年2月实施,原来《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了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限额可以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此前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要求,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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