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游”禁擅改游览线路
2010年12月23日 03:11 北京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汪丹)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一日游”市场将有统一标准。记者昨天从市质监局获悉,《“一日游”服务质量要求 》明年元旦起实施。标准规定,导游不得收取小费、擅自揽客,旅行社应设立服务网点,实行明码标价,明确告知游客游览线路、景点、报价等具体信息。

“一日游”服务是指以团队或散客成团的形式,进行的一日之内的观光游览等经营性接待活动。据了解,“一日游”是北京旅游散客市场的主要产品,目前主要线路有长城、十三陵、颐和园、天坛、奥运会场馆等。本次出台的推荐性标准《“一日游”服务质量要求 》规范了“一日游”产品和服务,涵盖了旅行社的业务要求、信息服务、咨询和销售、交通、导游、餐饮、购物、安全、投诉处理等内容,适用于在本市接待“一日游”游客的旅行社,包括各地旅行社在北京设立的分社。

由于参加“一日游”的游客多是来自外地的散客,一般是随时购票上车,供需双方的信息沟通常常不充分。标准规定,旅行社须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注明旅游用车、旅游线路、用餐标准和餐馆、购物场所和购物次数等信息。旅行社应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服务网点,并实行明码标价,将具体的游览线路、景点、报价、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游客。另外,相关旅行社应备有“一日游”固定车辆,或与正规旅游汽车公司签订用车合同。

针对“一日游”市场秩序混乱、投诉较多的现状,标准对导游提出了详细要求。导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候客,不得擅自揽客,或提价、临时加收费用;不得增加购物次数,或诱导、强迫游客额外参观、购物、就餐;不得向游客索取或变相索取小费;不得更改游览路线或增减旅游景点,强行代客购买合同外的景点门票;不带游客到不安全的区域游览。导游应告知游客出发时间、乘车或集合地点,并于团队集合前10分钟到达约定地点。

在购物环节中,旅行社须安排具有合法经营权、购物环境良好、有特色且价格公平的购物场所,不应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如发现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导游应协助游客办理退换事宜。当时无法解决的可留下游客联系方式,由旅行社协助游客妥善解决。同时,导游不得向购物商店索取佣金,向游客推销假冒伪劣商品,向商店或游客索要商品。

标准还规定,旅行社应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公布投保范围、内容、金额等。营运车辆还要办理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RJ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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