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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人员今后拟留存指纹

2011年12月27日 15:47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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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前公安部、外交部曾向国务院请示在电子护照中增加存储指纹信息这一问题,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中提到,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入境管理需要,可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草案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作出具体规定,中国公民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法院决定不能出境;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境外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等情形的,不准出境。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等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非法就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或者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介绍或者聘用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对“三非”外国人,可以遣送出境,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5年内不准入境。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超过180天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天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责任编辑:孙爱林] 标签:指纹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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