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规明确旅游核心景区严禁设立宾馆及培训中心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6日宣布:《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出。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明义介绍,《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目前,云南省已有1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4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3个还成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这些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约为2.82万平方公里,是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此条例还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制度、准营制度、重大经营备案制度、游客数量调控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了管理部门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改善游览条件的责任,有利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禁止违法乱建、无序经营、擅自侵占、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等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记者 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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