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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娃商场游乐园摔骨折 游乐园业主与经营者赔4万

2013年08月12日 14:50
来源:海口晚报

  一些游乐园保护设施不完善。本报记者 谈星余 摄

  一些游乐园保护设施不完善。本报记者 谈星余 摄

原本开开心心在商场内儿童乐园玩耍的张芊芊,突然不慎摔倒致骨折,其随同的父亲认为,女儿受伤是游乐场地保护设施不完善所致,于是一纸诉状,将游乐场地的经营者、产权人、出租人等一并告上法院。

女童游乐园玩耍摔骨折

2010年10月4日,9岁的张芊芊在父亲张子昊带领下,来到位于南亚广场二楼大西洋淘气城内玩耍。因是儿童游乐场,张子昊未能陪同女儿进入乐园。然而,张芊芊在玩耍过程不慎摔伤至骨折。随,张芊芊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最后医院确诊其右肱骨髁上骨折及尺骨鹰嘴骨骺分离。因受伤,张芊芊请假在家休息了一周,没去上学。

据了解,南亚广场二楼SA205号的海口美兰大西洋淘气城,是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转租给陈浪经营的,而合同到期后,家乐福公司又于2010年11月4日与刘营山签订合同,将二楼SA205号的房屋转租给刘营山,刘营山将其更名为“海口美兰奇奇淘气堡玩具店”后继续经营。而海南南亚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是受海南宝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胜公司)的委托,对南亚广场的负一楼、一楼、四楼进行经营管理,二楼、三楼是宝胜公司整体出租给家乐福公司经营。

家属称游乐园管理不当

张芊芊的家属认为,孩子受伤是因玩具城的管理不当导致的,协商赔偿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刘营山、陈浪、南亚公司、家乐福公司以及宝胜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子昊认为,因为刘营山不能证明在受让陈浪的店时,与陈浪达成对原先经营的债务双方该如何承担协议的依据,同时宝胜公司、家乐福作为该淘气城经营场地产权人、出租人,其对实际经营者刘营山在不具行业经营许可及安全经营条件的非法经营行为均未予监督、制止。所以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南亚公司认为二楼、三楼是宝胜公司整体出租给家乐福经营,不属于他们公司的经营管理范围。对此,宝胜公司称,他们只是南亚广场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参与管理,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表示,他们在本案中只是房东身份,张芊芊到陈浪的大西洋淘气城玩而发生的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由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来承担责任,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经营者的房东应当承担责任。

业主和经营者共同担责

美兰区法院一审认定,刘营山虽然之后承租该场所开设“海口美兰奇奇淘气堡玩具店”,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承接了海口美兰大西洋淘气城的债务,刘营山作为雇员且不是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原商户的赔偿责任。而宝胜公司只是“海口美兰大西洋淘气城”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家乐福公司是该房屋的转租人,南亚公司系事发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对实际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负有监督和审查责任。

而陈浪作为经营者,对于玩耍的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在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的情况下,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由陈浪支付张芊芊医疗费等合计45179元。

张芊芊及家属对于一审判决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6月9日,市中院最终认定,因本案发生与卫生、消防许可没有关系,因此“出租人”宝胜公司、“转租人”家乐福公司以及作为“管理人”的南亚公司对实际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负有监督和审查责任。而经审理,刘营山应是该儿童游乐场的实际经营者,根据“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定刘营山与陈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45179元。(案中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

两者为共同诉讼人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本案中刘营山可能是借用陈浪的名义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实际经营者可能是刘营山,而不是陈浪。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关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应与陈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宾 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此判决陈浪与刘营山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本报记者 谈星余 实习生苏畅 特约记者钟文渊 通讯员符晓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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