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伯欧洲之旅猝死 旅游公司担责15%赔偿13.6万
鉴于梅老伯死亡的最主要原因系自身的健康原因,旅游公司的过错只是其中诱发因素之一,酌定其对梅老伯家属承担15%的赔偿责任
一次欧洲之旅,六旬梅老伯途中猝死,其家属以旅行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对死亡后果存在过错为由,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87.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旅游公司应承担15%责任,即赔偿原告梅老伯家属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计13.6万余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2012年6月28日,梅老伯等15人与上海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当年7月2日,梅老伯参加法国、意大利12日团队游。7月5日,梅老伯所在旅行团在法国的旅途中盘桓数小时后,未能找到景点熏衣草花田,当晚直接入住位于马赛的酒店。7月6日,梅老伯等游客步行游览了长达3.5公里的英国滨海大道,未使用旅游大巴,当时当地天气较为炎热。7月7日下午3点多,旅行团到休息站停车休息,休息结束后上车继续车程,未发现梅老伯有何异常情况。下午5点多到达米兰景点准备下车参观时,车上人员发现梅老伯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尸检结果显示,梅老伯系因心脏肿大引起肺水肿造成呼吸停止。梅老伯家属因与旅游公司就梅老伯人身损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2013年3月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
梅老伯家属认为,行程安排中的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游客疲惫不堪,成为梅老伯病发的诱因之一。事发当日,导游和领队在旅游大巴行驶过程中没有履行照看、巡视等安全保障的义务,司机对景区道路不熟悉,致梅老伯发病未被及时发现,丧失宝贵的抢救时间,延误救治。为此,旅游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旅游公司则认为,梅老伯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引发,而非外力造成。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已尽提示、告知、警示方面义务,但梅老伯在出行前并未告知自身有任何疾病,其在发病前亦无任何征兆,难以察觉,事发前同乘游客也没有人发现任何异常,发现任何求救信息。事发后,公司方也在第一时间组织施救,尽了救助义务。因此,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事实,可以确认旅游公司在履行旅游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为此旅游公司已构成侵权责任的过错。然而,鉴于梅老伯死亡的最主要原因系自身的健康原因,旅游公司的过错只是其中诱发因素之一,且游客自身在旅行过程中,首先有义务关注自身的健康状况并量力而行,因此,根据旅游公司对于梅老伯死亡过错程度,酌定其对梅老伯家属承担15%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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