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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市旅游局:旅行社不得向游客指定购物场所

2013年09月17日 14:45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9月17日电 (李政杰)据陕西省旅游局消息,近日,西安市旅游局召开规范西安市“一日游”旅游市场秩序工作会,出台十条措施坚决遏制“一日游”旅游市场的各种乱象。

严禁无证照非法经营“一日游”

凡在西安市辖区内从事“一日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组织、招徕、接待旅游者。其收客及宣传咨询的门市必须取得《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方可从事招徕、咨询业务。

严禁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一日游”,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据了解,这意味着,没有固定门市、随意摆摊支点招徕游客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必须签订合同

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严禁诱导、胁迫游客进行烧高香等封建迷信活动。

各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合同可以一客一签,也可集体签署一份合同(附集体名单)。

旅行社要严格管理“旅游合同”和“旅行社接待计划”,完整保存其业务档案,不得将“旅游合同”和“旅行社接待计划”转让、出租或者出借他人。

旅行社中途不得向游客再收费

“一日游”产品要实行一价全包。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行社在团队出发前,必须向游客一次收齐包括导游服务费在内的合同约定费用,在旅游过程中不得再行收费。

宾馆、饭店受住宿客人的委托代为其联系本地旅游服务时,应向客人推荐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旅行社,由收客旅行社与游客签订“一日游”合同,开具旅行社收费票据。宾馆、饭店不得收取客人任何费用,不得自行安排组织客人旅游,否则视为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在宾馆、饭店宣传旅游产品时,应明确标示旅行社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旅游质量投诉电话等内容,并要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导游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必须聘用持有合法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为“一日游”业务从事导游服务,在带团活动中佩戴导游证,规范讲解,提高讲解质量。导游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得使用“黑车”

旅行社必须使用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合法运营交通工具,不得使用无旅游运营资质的“黑车”。

各区县旅游局要加大对“一日游”市场秩序的检查力度,对其辖区内无资质而进行收客活动的网点、个人和车辆严厉打击、取缔。重点打击假冒旅行社名义乱拉客进行非法经营“一日游”活动的个人和单车私自揽客行为;同时检查各旅行社“一日游”合同的签署情况和派团计划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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