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游客再次申请赴台个人游可免附财力证明
台北消息:为扩增陆客个人游政策效益,台“移民署”1日放宽规定,陆客再次申请赴台个人游免附财力证明。
中央社报道,台“移民署”1日大幅度放宽相关规定,最近3年内曾附财力证明申请赴台个人游,且停留期间无违规或不法情事者,再次申请个人游时,免再附相关财力证明和入出境证明。
2011年6月,台湾开放大陆北京、上海、厦门3个城市居民申请赴台个人游,申请者需检附相当于新台币20万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银行核发的金卡,或年薪相当于新台币50万元以上的财力证明文件。
针对部分个人游申请人反映在大陆地区无亲属,“移民署”也放宽由大陆组团社代表人担任紧急联络人,通过申办文件简化,让陆客赴台个人游的手续更为便捷,同时兼顾便民与安全考量。
另外,“移民署”一并放宽旅居香港及澳门的大陆地区居民申请赴台观光的规定,采双轨制,可以选择不经旅行业者,而直接由驻外机构审查后核转“移民署”办理,节省委托旅行业办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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