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免面谈签证试行计划实施 两类申请人可使用
自2月13日起,美驻华使团将开始实施一项简化签证审理手续的试行计划,即有些合格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如在之前持有的签证失效48个月(4年)之内续签,且签证种类同上次,则允许领事官员免去他们的面谈。在中国,之前持有B(临时商务及旅游访问者)、C-1(过境)、D(机组、船组人员)、F(学生)、J(交流访问)、M(非学术学生)及O(特殊才能)签证的人员,如签证失效期限不足48个月(4年),可以按此计划续签。
符合以下条件的两类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免面谈代传递服务:
第一类是14周岁以下或8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
第二类是持有的签证仍有效或失效日期未超过48个月的申请人。
第一类申请人的条件:14周岁以下并且父母至少一方已经持有有效的美国签证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使用免面谈代传递服务。需递交孩子的出生证复印件或家庭的户口本复印件以及父/母护照的复印件和有效的美国非移民签证复印件。如果父母双方都有有效的美国签证,需提供父母双方的签证的复印件。
注意:如果父母一方或双方亲自来领事馆申请签证,那么父母应在前来面谈的同时携带孩子的签证申请材料替孩子一起申请,而不是通过免面谈代传递机构。
第二类申请的条件:多次往返美国的申请人可能有资格使用免面谈代传递服务来更新他们的签证。这项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免面谈代传递机构递交签证材料来申请新的签证。通过使用这项服务,申请人可能无须前往就近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但代传递服务的使用并不确保签证的签发。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签证申请人可通过任一提供此项服务的免面谈代传递机构交签证申请材料:
对所有申请人:必须本人在中国境内。之前的签证是B类(商务/旅游的临时访客),C-1类(过境),D类(机组人员),F类(学生),J类(交流访问学者),M类(非学术性学生)或O类(具有特殊才能的访客):申请人之前的签证必须是当前有效的,或者签证过期时间不超过48个月,此次必须申请完全相同类型的签证。必须在之前的签证面试时提供过十指指纹。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自2007年11月15日起开始采集十指指纹。如果申请人之前的签证是在该日期前签发的,就有可能没有提交过十指指纹,因此申请人将无法免面谈代传递签证。
续签F-1(学生)签证的申请人:如果在之前的签证上包含“clearance received”的注释,并且该签证过期不超过3年,使用代传递服务的F-1(学生)签证的申请人必须是打算在目前就读的美国学校或机构中继续学习。
续签其它符合该服务规定的签证类型的申请人:如果在之前的签证上包含“clearance received”的注释,则需本人预约亲自前来面谈。
续签J-1(交流访问学者)的签证申请人:如果继续目前参与的交流项目时,可使用代传递服务。(摘自:美国《侨报》;文/美国驻北京大使馆 美国驻广州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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